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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视点

朱道林:经济学伦理与土地利用的经济规则

发布日期:2023-03-29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土地科学与技术学院

米塞斯在所著《人的行为》中认为,经济学就是人类行为学,这是由于任何个体或团体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其中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必然追求经济目的,因此经济学研究必须从人的行为开始。那么,土地利用作为人类经济行为的基础(由于土地是任何经济生产的基础要素),土地经济学研究同样需关注人的行为。按照经济学家的研究结论,市场经济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实现社会财富的增加,也就是说,可以认为市场经济主体都是自私的,甚至人性是自私的。那么,是否可以认为经济学理论就是自私的、唯利是图的呢?乃至经济学家就是完全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私人经济主体服务的呢?我们从大量经济学经典著作中得到的答案都是否定的。

讲到经济学伦理,首先要说的就是亚当·斯密,他所著《国富论》(初次出版于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也于该年发表)被认为是经济学奠基之作,但他在此之前还著有《道德情操论》(1759年4月第一版,1761年修订出版第二版),且他自己一直认为《道德情操论》远胜过《国富论》。他在《道德情操论》中阐明具有利己主义本性的个人怎样控制他的感情或行为,尤其是自私的感情或行为,以及怎样建立一个有确立行为准则的社会,并铮铮告诫,“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成果不能真正分流到大众手中,那么在道义上将是不得人心的,而且是有风险的,因为它注定要威胁社会稳定。”由此可见,经济学伦理也是经济运行的内在要求。

哈耶克在《货币的非国家化》一书中提出,“经济理论家或政治哲学家的首要任务应当是影响公众意见,使得今天在政治上看起来不可能的事情具有政治上的可能性”。他认为经济学家的使命是通过“理论想象”,把政治上不可能的变成可能,而不是把给定的政治作为约束条件,在这个约束下追求最优。因此,经济学家考虑的“现实”并非是否满足当下的政治要求,而是“理论”上是否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因此,他曾说“如果有人反驳我的建议现在是不现实的,那也终究不能阻止我继续发展这些建议”。而且,他还区分了经济学家和政治家的不同“任务”,指出“决定此时此刻应当做什么是政治家而不是经济学家的任务”。这应该是对经济学家社会定位的基本论述。

经济学家薛兆丰以“马粪争夺案”为例阐述了经济学伦理。认为通过法官判定的财产归属本身并不重要,真正重要的是由此所建立起来的财富归属规则及其影响至关重要。

“马粪争夺案”是150年前发生在美国的一个真实案例[1]。1869年4月6日,原告请了两位帮工到马路上捡马粪。他俩从晚上6点干到8点,在马路上共堆了18堆马粪。马粪堆起来以后,因为太多拿不动,两位帮工就回去取车,准备第二天来用运。但他们并没有在这18堆马粪上做任何标记。第二天早上,案中的被告看见了这些马粪,就问附近巡逻的人:这些马粪有没有主人?有没有人要把马粪运走?巡逻的人说不知道。被告听了以后,觉得这些马粪没有标记,也没有主人,就把马粪运回自己家,撒到自己的田里。到了这天中午,两位帮工带着车过来,发现马粪没有了,一问之下才知道原来是被告拿走了。双方发生争执,最后闹到法庭上。在法庭上双方针锋相对,有这么几种观点:一是“溯源说”,主张马粪真正的主人是马,因为马粪是马拉的;也可以进一步说马粪属于马的主人,但问题是马的主人把马粪丢在路上,已经放弃了对马粪的所有权。二是“位置说”,被告主张马粪掉在马路上,就成为马路的一部分,而马路是公家的,所以谁见了马粪都可以拿走;原告让帮工把马粪堆起来,只是改变了马粪所在的位置,并没有改变它的所有权,因而马粪不归原告所有。三是“标记说”,有人主张关键看原告有没有给马粪作标记,如果没有做标记,那就不能怪别人把马粪搬走。四是“劳动说”,原告坚持认为,是帮工们花费了工夫,才把马粪堆积起来的,所以马粪应该归原告所有。

这个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其一,鼓励人们创造财富,社会才会越来越好。事实上,一点儿马粪,判给谁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案件会对后代产生什么影响。设想一下,如果有两个村子发生同样的案子,一个村子把马粪判给了原告(堆积马粪的人),另一个村子判给了被告(把马粪拿走的人)。这两个村子,过50年、100年后会发生什么变化呢?可以预见,第一个村子,由于把马粪判给了创造财富的人,人们就会认为凡是经过人类劳动的成果都是财富,就会形成尊重财富、尊重劳动的共识,人们就会积极去通过劳动创造财富、积累财富,逐步走向富足。另一个村子由于把马粪判给了被告,见财起意、顺手牵羊就会成为正常,有产者花在看管财富上努力就会大增,“不劳而获”与“劳而无获”将双向影响社会群体创造财富的积极性,50年、100年后则必然走贫困。当年马粪案的法官,就是根据这个思路,把马粪判给原告的。从经济学角度,这个判决意味深长。

其二,公平背后是效率的考量。人们谈到公平与效率时,总会说要么是公平优先,要么是效率优先,二者此消彼长,互相对立。然而二者之间往往并非对立,公平背后是效率的考量,效率也需要公平的规则。没有公平的效率最终还会导致非效率,例如抢劫、偷盗,既不创造价值,还会增加生产者维护与防盗成本,甚至为避免盗抢而减少产出,产生效率损失。尊重别人的财富,不能见财起意,不能顺手牵羊,这是一种普世的价值观。但在这种公正观背后,却是效率的考量——保护产权的努力是会消耗资源的,这种消耗越大,资源的净值就越低;社会的道德规范,越是能够帮助降低这种消耗,社会财富的积累就越多。我们不能随便拿人家东西,除非给出合理的补偿,否则就是不公正的——这背后的效率逻辑是:如果可以随便拿别人东西,就不会有人有积极性去爱护、积累自己的财富。因此,当讨论到底是公平重要还是效率重要时,学过经济学的人都应该明白,公平背后往往是效率的考量,不是单个人效率的考量,而是整个社会长远发展效率的考量。可见,公平与效率,往往是一枚硬币的两面。还有所谓“公正至上,效率与公平皆在其中”。

经济学伦理还体现在对经济规律的发现与应用上。比如经济学家一直非常关心政府征税对经济效率的影响,但经济学家同时发现,对供给和需求缺乏价格弹性的物品征税不会影响经济效率,这被称为“拉姆塞法则”[2]。因此,经济学家们建议政府应对那些供给和需求最没有价格弹性的投入和产出征收最重的税。原因是,如果一种产品在供给和需求上非常缺乏价格弹性,那么对这种产品征税就会对消费者和生产没有什么影响,不会产生无谓损失,可以使征税所引起的效率损失最小。还有,经济学家主张应减少对“益品”征税,而加强对“害品”征税,如对烟酒等有害人体健康的物品课征高额税收,对发电厂等二氧化碳高排放企业征收碳税等。

这就说明,“经济学”是追求伦理的,这与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以“自利”为原则是完全不同的,也是不矛盾的。

那么,土地经济学的基本伦理是什么呢?作为研究土地资源及其利用过程中所引起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学科,土地经济学除应遵循经济学研究的基本伦理,还须考虑土地经济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遵循土地经济学研究的基本规则,这也构成了土地资源利用的经济规则。

一要遵循土地资源的基本属性,任何土地经济关系的分析与对待须以土地资源属性为基础和前提。在任何情况下,土地作为自然产物,总量有限、位置固定、可持续利用、多种用途使用,在分析和研究土地经济问题时,永远都需要首先考虑这些基本属性对解决和对待土地经济关系的影响和制约。例如,为什么要制约土地闲置?因为土地资源总量有限,你有钱可以浪费你自己的财产,你可以买一千辆甚至一万辆汽车放在你家车库里,没关系,这是人类可以不断制造的商品,你买的越多汽车厂家可以制造的越多;但是你不能浪费大自然赐予人类的土地资源,因为总量有限。

二要注重土地的多重功能叠加下的协调规则,尤其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协调与平衡。土地具有多种功能,资源功能、生产功能、投资功能、保障功能等等,在多种功能重叠的情况下,如何保障主导功能,因此需要遵循一定的功能序位,这同样是由土地的基本属性决定的。由于土地作为生产要素是独一无二的,是总量有限的,因此生产功能永远是第一位的,这方面的具体内容将在第二篇中详细讨论。

三是处理土地经济关系应遵循公平优先下的效率原则。公平作为起点,效率作为手段,遵循起点与规则公平,而过程与结果遵循效率原则。因此,解决土地经济关系,应该在保障公平基础上追求效率,即公平是前提,是规则;效率是过程,是手段。

以土地资源配置公平与效率关系为例,土地资源均平配置取决于土地的生产功能和公共属性,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和经济资财需要遵循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原则。当然,均平分配并非一定是平均分配。例如北魏时期实施的“均田制”,是在“计口授田”的基本原则下,将无主的土地、荒芜的土地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耕种,以满足民众基本的生产与生活需求,保证“耕者有其田”。土地均分与兼并之间的矛盾,也正体现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矛盾。土地均分,保障了生存,实现了公平,但却往往会丧失效率激励。而放开土地买卖,允许土地按市场机制、价格机制自由配置,实现了市场配置资源,满足了生产发展的用地需求,提高了效率,却也可能会为土地大规模兼并提供机会,导致丧失公平。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允许土地买卖,仅仅是为大规模土地兼并提供了必要条件,并非充分条件。无数历史实践反复表明,如果仅仅是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兼并土地,兼并规模往往是有限的,兼并进程也往往是缓慢的;而如果出现政治权力参与土地兼并,乃至利用武力强行兼并,其危害往往才是破坏性的。由此可见,尽管土地权利与权力密不可分,但是如何对待与处理土地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存在着基本规则。

总之,在公平与效率之间,规则公平比过程公平更重要,过程公平比结果公平更重要。比如民间盛行的“抓阄”,就是解决规则公平,即大家机会均等,但是往往结果不一定公平。


注释:

[1] 原文见:《薛兆丰经济学讲义》,中信出版集团,2017年7月第1版,7-8页。

[2] 拉姆塞法则,是1927年由弗兰克·拉姆塞提出的,也叫逆弹性命题或逆弹性法则,基本规则是,对弹性相对小的商品课以相对高的税率,对弹性相对大的商品课以相对低的税率,目标是实现效率损失最小,也就是实现对消费者的消费选择的扭曲程度最小。由于需求弹性大的商品对于价格的反映要高于需求弹性小的商品,而征税的最直接反映就是价格上升,所以为了使征税后各种商品需求量下降的百分比相同,税率的设计就要体现“逆弹性法则”,即税率与需求弹性的大小成反比,以使对不同商品课税的超额负担最小化,扭曲程度最低。因此,税率的确定应尽量使各种商品需求量下降的百分比尽量相同,从而体现出并没有对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产生扭曲。


作者:朱道林(中国农业大学土地科学与技术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原文载于《土地经济学论纲》,商务印书馆2022年10月第一版,本文转载自“土地学人”微信公众平台https://mp.weixin.qq.com/s/whwGZYhikmM_hy0UERIfc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