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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荒地”土地经营权流转规则的法教义学分析

发布日期:2021-03-30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土地科学与技术学院

吴昭军

摘要:"四荒地"土地经营权是承包地"三权分置"的体系产物,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结构体系化存在不彻底性,造成"四荒地"土地经营权流转规则的解释困难。"四荒地"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区分设立环节和再流转环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5条关于工商资本下乡的行政许可规则不宜类推适用于"四荒地"。登记是"四荒地"土地经营权的对抗要件而非设立要件。登记取得权属证书不是"四荒地"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承包方将"四荒地"土地经营权向本集体外部再流转时,须经集体成员民主决议通过。转让不属于再流转方式,但属于"四荒地"土地经营权的处分方式。"四荒地"土地经营权抵押不以办理土地经营权登记为必要前提,其不能准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应依据《民法典》的抵押权一般规则,采登记设立模式。

关键词:土地经营权;四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其他方式承包;


_四荒地_土地经营权流转规则的法教义学分析.pdf